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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dafabet888官网辅导员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3-10-2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教工委〔2019〕3号)和《山东高校辅导员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鲁教工委通字〔201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学生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组织开展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学生评奖评优。组织开展资助认定工作,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工作。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密切关注学生的网络行为,及时了解网络舆情信息,围绕学生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进行有效的舆论引导,努力把握网络舆论的话语权与主导权。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学生基本安全教育。熟悉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具备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保持通讯全天候畅通。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十)“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辅导员须入驻学生公寓,轮流在学生公寓白天办公、夜间值班,指导学生开展文明宿舍建设,组织和参与“一站式”学生社区的文化活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经常深入学生宿舍走访谈心,密切关注特殊学生群体的思想状况。创新工作载体,发挥“一站式”学生社区的思想政治教育阵地作用。

(十一)课程教学工作。积极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心理健康教育、军事理论、创业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等课程的教学工作。发挥专长,多形式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党课、校园文化等活动。

(十二)院系条块化工作。根据专业发展方向,承担相应的条块化工作。主动研究上级文件精神,熟悉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统筹做好本部门相关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校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配齐配强少数民族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学生科科长、团总支书记、一线辅导员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第七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身心健康,人格健全,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知识以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处、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九条 辅导员准入和流动机制。实施辅导员准入制度,所有选聘的专兼职辅导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适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按照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解聘或转岗。打通专职辅导员和教师以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竞聘交流通道,经个人申请、组织研究同意,允许符合教师岗位学历条件要求的专职辅导员在完成聘期后竞聘教师岗位;鼓励教师、机关教辅人员竞聘专职辅导员岗位。

第十条 辅导员聘期管理。辅导员每个聘期一般为3年。为确保辅导员队伍的稳定性,原则上须干满6年(不含外出进修、病事假、产假时间)方可申请转岗。严格审批程序,申请转岗的必须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发展与培养

第十一条 学校制定专门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二条 辅导员职业发展

(一)合理设置辅导员岗位(职务)。按照不超过教师岗位总量9%的比例科学设置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岗位结构参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执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中、高级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要向一线专职辅导员倾斜,确保一线辅导员专业发展空间。

(二)规范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评聘。突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性质特点,坚持注重工作实绩,规范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评聘。中级(含中级)辅导员以下岗位(职务)以考察工作实绩为主;高级岗位(职务)在侧重考察工作实绩的同时,兼顾工作研究成果。

(三)畅通专职辅导员行政职务晋升渠道。学校把专职辅导员职务晋升纳入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辅导员,在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及院系领导干部选拔要向专职辅导员倾斜,学校和院系团委、学工等工作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从专职辅导员或有专职辅导员经历的人员中选任。适时出台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和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在未执行新办法前,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淄职院党字[2007]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辅导员相应岗位职级系数发放年度绩效工资。

第十三条 辅导员培养

(一)加强辅导员培训。学校把辅导员培训培养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学校按照每年人均2000元的标准设立辅导员专项培训经费,由学生工作处统筹使用。各院系按照每年人均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设立辅导员培训经费。坚持政治理论与专业技能学习相结合,实施辅导员分层分类培养,为辅导员搭建校内培训与校外研修的多层次培训体系,提供多形式的学习实践平台。确保每名辅导员每年参训不少于90个学时,至少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二)鼓励教学研究。鼓励辅导员承担心理健康教育、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军事理论、创新创业等相关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每人每学期承担不少于16学时的教学任务。设立学生工作专项研究课题,创造条件鼓励并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探索和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路和办法;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积极申报各级各类课题研究。每3年遴选支持10个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建设,培养一批业务骨干和领军人物。

(三)支持交流深造。有计划地组织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考察活动。鼓励和支持实际从事辅导员工作满3年及以上者,在职攻读思政教育等专业(学历)学位。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管理。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院系党总支(支部)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规范辅导员使用管理。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学校、各院系要确保辅导员主要精力用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严禁随意安排、抽调辅导员从事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辅导员考核组织。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人事处、院系党总支(支部)和学生共同参与。根据辅导员岗位要求和工作特点,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常规工作实绩与应急处突表现相结合的原则,对辅导员开展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学年考核、聘期考核等,其中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由各院系负责;学年考核、聘期考核由学生工作处牵头,与组织人事处、各院系共同组织实施。学年考核一般安排在7月上旬进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与学校的整体考核安排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约占总人数的20%)、合格(约占总人数的60%)、基本合格(约占总人数的20%)、不合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限定数量)。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推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绩效工资发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辅导员学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年度考核方可确定为“优秀”等次。学年考核结果与辅导员专项绩效工资发放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与学校绩效工资发放挂钩。

(二)辅导员学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相应绩效工资和职称评定加分,并予以告诫,告诫期为半年,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者,可继续从事学生工作;仍无改进者,调离岗位或解聘,调离岗位者3年内不得再从事学生管理工作。对由于自身工作失误造成事故者,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辅导员评优奖励。对于表现突出的辅导员,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定期开展评先树优活动。

(一)建立辅导员单独表彰体系。学校每年组织十佳辅导员评选表彰,并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参照国家级教学名师,山东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参照省级教学名师,全国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获奖参照全国高校教师教学竞赛获奖,山东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获奖参照山东高校教师教学能力大赛获奖兑现待遇和奖励。

(二)实施辅导员专项绩效工资。参照《山东高校辅导员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的规定,除学校的年度绩效工资外,根据辅导员学年考核结果,发放辅导员专项绩效工资:考核优秀的(约占总人数的20%),为每人每学年12000元;考核合格的(约占总人数的60%),为每人每学年10000元;考核基本合格的(约占总人数的20%),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由学校统一支出。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和专项绩效工资发放实施方案,方案、绩效工资发放名单和金额须在校内公示通过后组织实施。绩效工资发放对象为在职在岗且到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专职辅导员,发放范围见第六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2024学年起施行,原《淄博职业dafabet888官网辅导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